3、完善流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中小流通企业继续推进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商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四)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
各州(地、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农畜产品物流优惠政策,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农牧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和零售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农牧区消费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农牧区市场流通秩序,对农牧区传统流通服务网点进行改造升级,完善农村牧区连锁商业服务网络,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把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抓紧抓实,更好地为农牧民群众服务。
(五)培育和发展流通领域的行业组织,提高行业自律和规范程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有利于行业组织成长的体制环境,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落实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各自定位,使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独立的社团法人。针对当前我省行业协会普遍存在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现象,指导现有各行业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使它们真正成为全体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的代表,充分发挥它们在参与政策制定、信息交流、价格协调、资质认定、专业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流通业的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
四、政策保障
加快流通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流通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州(地、市)政府要按照职能对口、方便工作的原则,研究设立商务流通主管机构,充实干部队伍力量,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流通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流通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组织保障作用。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促进全省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6号)等文件中关于扶持流通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设立流通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通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金融部门要对流通企业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提升流通现代化组织程度和做好市场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