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及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省商务厅及各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七)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九)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一)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二)各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