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
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商务厅 二00五年五月)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省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一)在我省境内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申请。社会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向各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青海分公司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在征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三)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等设施;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