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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府办[2005]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形势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9年9月29日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9〕119号)第二条关于“凡单位和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每购买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在商品住房所在地办理1人入城镇户口手续。购买商品住房可分期分批申请入户,入户指标3年内有效,入户对象由购房人择定。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含积压商品住房)的,其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手续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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