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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落实全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政策,负责制定全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总体设计,负责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申请和协调,负责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重点危险源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负责全省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省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省级应急救援预警机制的启动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依靠当地政府指导、协调特大或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技术分析,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权责法定的原则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监督管理,搞好系统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搞好地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成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搞好本级范围应急救护队伍的监督管理,建立落实市、县(市、区)级应急救援预警机制,搞好当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工作。
  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启动。同时,每年拿出相应的资金开展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市、县(市、区)级也应将本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到位。
  工矿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所需经费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城市供电、燃气、市政、供水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企业均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建立的应与当地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签定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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