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水利水保部门在认真审核县(市、区)验收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民营水保大户进行评定,排出名次,写出分户验收报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
(三)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在认真联合复验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扶持民营大户名单和资助金额。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面积,造林、种草数量及林草成活率,水保骨干工程、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水保工程的管护情况,民营水保大户当年投入情况(包括投资和投劳),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对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规划、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等。
七、资金拨付和管理。依据验收表和验收报告,省财政扶持资金以民营水保大户所在的小流域为单元,列入次年计划逐级下达。扶持资金由县(市、区)或乡(镇)财政直接兑现给民营水保大户。
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扶持资金足额到户。省财政厅、水利厅要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拨付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八、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和水利厅每年要对享受资金扶持的民营水保大户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省财政厅主要考核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财政资金是否得到了高效率的使用,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地办理上级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监督和管理是否有效,有无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省水利厅主要考核民营水保大户治理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制定下一年度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九、林木间伐。凡在“四荒”地治理中造林面积较大、林木已成材的民营水保大户,林业部门要为他们优先考虑安排人工林间伐指标,让民营水保大户及时得到实惠,促进治理开发的良性循环。
十、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成果不受侵害,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侵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级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实施办法,出台有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工矿业发达的地方,可以从煤炭、电力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民营水保大户,给生态建设以合理的补偿,促进水保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