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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四、扶持标准。按民营水保大户在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分别给于扶持,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民营水保大户,可利用该水保项目的投资,每年用于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1、项目区全部或部分由民营水保大户承包治理的,大户可以参与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全过程,大户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2、对有资质、有能力治理的民营水保大户,可以直接参与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由大户负责规划、设计、措施配置、施工的全过程,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二)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民营水保大户,对年治理度达到规定要求、当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水保骨干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经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批准,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具备规范的工程设计,且质量达标的,分别情况给予扶持:
  1.承包和购买面积在10000亩以上,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4~6万元。
  2.承包和购买面积在5000~10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2~4万元。
  3.承包和购买面积在1000~5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0.5~2万元。
  4.承包和购买面积在500~1000亩,年治理度达到10%以上,补助0.5~1万元。
  五、技术扶持。县(市、区)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帮助民营水保大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治理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水利水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水保大户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全面提高民营水保大户的技术技能。要定期深入水保大户了解情况,对其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组织技术人员联合攻关,及时为大户排忧解难。
  六、验收办法。对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内的民营水保大户,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每年年初要提出本年度扶持民营水保大户计划,经市水利水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工程验收严格按照水保重点项目的验收办法执行;对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以外的民营水保大户,要建立以下严格的验收制度:
  (一)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提出本年度扶持民营水保大户计划,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水保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之后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当年年末,由县(市、区)水利水保和财政部门对本年度符合水保规划要求的民营水保大户治理开发成果进行联合初验,分户填写验收表,写出验收报告,经验收组人员现场签字后报市水利水保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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