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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
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民营水保大户是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四荒”地治理步伐,缓解民营水保大户治理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扶持和鼓励民营水保大户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治理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范围。以“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为主要依托,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开发的企业、集体或农户。
  二、资金扶持原则。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开发面积、年治理度、投入力度、水保骨干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建设情况及公益性程度进行支持。
  三、资金筹措。在国家或省级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水保项目的投资。
  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
  (一)水利建设基金。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500万元,根据非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大户的年治理开发进展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按扶持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银行小额贷款。根据县(市、区)政府部门颁发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农村集体“四荒”地购买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其治理开发成果,各地农业银行对民营水保大户要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三)省财政支农资金和扶贫资金要积极向民营水保大户倾斜,每年拿出一定的比例,扶持民营水保大户。
  (四)其他资金扶持。符合省行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要求的民营水保大户,可享受省级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的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民营水保大户,有关部门也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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