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时应出示《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成销售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出示《建筑节能评定书》。
(二十二)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比例或者征收额,增收部分作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增收部分50%集中省里统一使用),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有关部门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补助、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编制、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研发及工作监管和奖励等,由省建设厅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二十三)工程建成后,经评定为节能建筑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全额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2004年11月27日经山西省十届人大第十四次常委会通过)精神,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获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补助;居民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可从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低息抵押贷款。
(二十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和没有取得使用认证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的,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6号)等的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建筑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对生产、销售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