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产业科技含量
(十六)加大成熟的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要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分户计量和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它成熟的节能的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十七)鼓励建筑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省发改委、经委要引导支持企业生产新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根据我省特点,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对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原料生产的新型节能建材、产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建筑节能产品的产业化,满足不同结构、不同档次建筑需要。
(十八)积极推广新型建材与施工应用技术,通过节能省地型建筑的建设,加快对传统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提升和改造。走产业化道路,积极推进建筑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提高部品部件的集成水平,推动新型结构体系在建筑中的应用,合理选用混凝土结构体系、钢结构体系、钢—混结构体系、大跨度楼盖体系等结构体系,加大化学建材、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钢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注重新型施工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九)省经委、科技厅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要积极开展节能65%的建筑节能体系和产品的研究及工程试点示范;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课题的研究,建筑能耗统计系统等前瞻性课题的研究。扩大对外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二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我省建筑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应当在实施前6个月公布。实行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性能标识制度,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目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
五、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十一)实行建筑能效评定制度。新建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对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备案意见颁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新建成的民用建筑或者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综合评定后,颁发《建筑节能评定书》和相应的标识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