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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十一)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和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对建筑节能的有关证书进行审核。
  (十二)完善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体系。省建设厅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修订和编制适用山西地区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和评价标准、节能建筑热工性能检测标准等配套性技术标准,并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工程造价定额标准。
  (十三)要组织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知识的考核和考试,经考核和考试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发给《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人员在其设计的图纸上加盖个人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要对节能设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
  (十四)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可以通过政府补一点、产权人拿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节能改造资金。既有建筑改造要注意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协调实施,通过给外墙、屋面、楼梯间、地板等加做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更换密闭性好的门窗,改造采暖系统实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等方法,实现降低能耗的目标,提高既有建筑的能效。
  (十五)加大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的指导下,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费,形成社会和消费群体对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加快既有建筑改造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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