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以下特殊情况,受理人可以做对应处理:
  ㈠申请的现场答复可以指现场出具回执和通知书,也可以指同时出具回执、通知书、告知书及具体申请所指的信息;如果现场可以提供申请人申请所指信息的,应当现场提供。
  ㈡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告诉申请人现场或到网上填写书面申请表。
  ㈢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原则,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
  ㈣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
  ㈤对于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视作“部分公开”,在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时,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8)。
  第八条 (统计和存档)
  受理室应做好每项申请及处理的统计台帐,填写有关统计表格,做好每项申请相关文书的材料汇总,并将每项申请受理表、申请所指信息的概要(电子版)立卷归档。
  第九条 (生效、解释和修改)
  本工作程序经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

  附件1: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