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特殊情况,受理人可以做对应处理:
㈠申请的现场答复可以指现场出具回执和通知书,也可以指同时出具回执、通知书、告知书及具体申请所指的信息;如果现场可以提供申请人申请所指信息的,应当现场提供。
㈡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告诉申请人现场或到网上填写书面申请表。
㈢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原则,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
㈣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
㈤对于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视作“部分公开”,在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时,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8)。
第八条 (统计和存档)
受理室应做好每项申请及处理的统计台帐,填写有关统计表格,做好每项申请相关文书的材料汇总,并将每项申请受理表、申请所指信息的概要(电子版)立卷归档。
第九条 (生效、解释和修改)
本工作程序经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
附件1: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八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