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
㈣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4)。
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5)。
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6)。
受理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制定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中要给出相应判断,即属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局掌握等,报局办公室审核;若不能给出相应判断,亦报局办公室,由其决定如何办理。
受理室根据局办公室的决定,于申请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提供相关文书。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受理室的工作,一般应在收到拟办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格式要求提供信息;不能提供的,要说明理由。
第五条 (说明理由)
对属于免予公开、部分公开或涉及第三方的信息,在答复申请人时,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六条 (通知)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受理室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缴费等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当场签收;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附件7),并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按受理职责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做好说明工作。
通知原则上使用信函的形式发出。申请所指的各类信息可以使用书面、光盘、磁盘、胶片等形式作为载体,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受理室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申请人,但要制作各类书面文书,供存档之用。
第七条 (特殊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