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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沪港办[2005]17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已经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现予以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组织机构和办理机构)
  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以下简称受理室)负责受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按受理时限和要求做好提供信息工作。
  第三条 (受理)
  受理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
  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答复申请人。
  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受理人首先应判断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提醒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登记,并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附件1)。当面申请,当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和传真方式申请的,则以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第四条 (答复)
  收到申请后,受理人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书:
  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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