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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涉及公众人身健康的粮食质量标准;
  (四)本市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情况;
  (五)本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和帮困粮油供应的有关政策及网点分布情况;
  (六)受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办理情况;
  (七)地方储备粮轮换和陈粮拍卖招投标情况;
  (八)本机关行政职能范围以及本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九)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各职能部门其他涉及公众的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理时限。
  二、依申请公开
  本局不宜主动对社会公开的可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属公开范围的粮食行政管理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属公开范围的有关粮食统计数据;
  (三)其他属公开范围的本局政府信息。
  三、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决定草案公开)
  本机关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重大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每次重大决定草案的公开情况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
  本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制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编制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利用上海粮食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窗口”公开。在市粮食局2518房间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受理室,受理公众申请,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供查阅。
  (三)电话咨询。市粮食局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62877426;服务时间:工作日的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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