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的要求,为规范、有序、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局制定了《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有序、有效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适用原则)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组织实施)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处室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一)与粮食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本市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