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沪港航[2005]183号)
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交水发〔2005〕295号)精神,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符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其资格条件丧失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提出注销其经营资格的申请,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二、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是交通部和我局及时掌握行业、企业有关信息及船舶运力状况,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高度重视网上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网上备案工作,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请本市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于2005年8月20日前,按照《
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厅水字[2004]497号)要求,在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网上备案”专栏注册并履行备案义务,如实、完整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和船舶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网上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发生《
国际海运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