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八条 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危害案件的受理。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案件举报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案件举报的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即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表。对于举报材料不齐全者,待材料齐全后即可受理。
对于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立即开展调查。
第四章 案件分级与报告时限
第十一条 按发生急性、慢性职业病危害案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案件分为三类:
(一)一般案件:发生疑似职业病10人以下的,急、慢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案件:发生疑似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慢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案件:发生疑似职业病50人以上,急、慢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十二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案件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并及时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
(一)特大事件应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重大事件应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三)一般事件应于48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案件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部门在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后,依法迅速开展工作:
(一)查阅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对投诉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1、了解该单位近几年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2、查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
3、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资料;
(三)责成用人单位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案件中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救治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