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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用人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权。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在卫生监督机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工作,明确职业病投诉举报的工作程序和衔接机制,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的综合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和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和组织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职业病危害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救治工作,要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病人的相关资料,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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