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对区(县)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
(四)查处大案要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救治;
(五)负责组织卫生部下达的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六)负责对北京辖区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抽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执法稽查,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八)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九)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一)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工页。
第九条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一)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底数;
(三)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救治;
(七)负责对投诉举报的一般健康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派出站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十)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十条 派出站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
《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