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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内设立派出站,聘任职业卫生检查员。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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