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卫生局办证受理审核中心于2天内,将专家现场技术评估报告送至北京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组年检技术评估报告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行政审批意见。通过年检的机构,在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续展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在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应当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对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予以办理续展,换发《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
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资质的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法人变更;分立或者合并;停业、破产、单位地址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在认证项目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应当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售,如果遗失,应当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上报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