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由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五个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北京市卫生局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北京市卫生局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的总体情况和申请项目专业工作开展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大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北京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资格)审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年检续展变更
年检
第十九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后10个月内申请办理年检手续;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年检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卫生局办证受理审核中心收到年检申请材料,2工作日内转交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办公室,办公室在3工作日内决定受理与不受理年检。受理年检的,办公室要于10日内组织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填写现场技术评估报告,报送北京市卫生局办证受理审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