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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卫生局办证受理审核中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年检、续展和变更申请的受理,评审意见的审批上报、向申请机构发放证书或反馈评审意见。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审查和质量控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日常维护;提供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的咨询;承办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质审定

  第九条 北京市从事机应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向北京市卫生局申请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
  第十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法人资格;
  (二)由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大员、设备与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之机构资质审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资格)审定(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法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委托书;
  (三)拟申请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项目及资质等级;
  (四)质量管理文件;
  (五)能够证明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限于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 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应当在60个工作日向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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