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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两份。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行政审查结论。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从北京市卫生局或卫生部专家库抽取,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审查。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
  (三)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需提交);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两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还应包括专家结合的现场与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六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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