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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
  (一)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为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应由取得乙级以上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应由取得丙级以上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提交申请资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两份。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预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交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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