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以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分类依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