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卫生检查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必须严格履行职业卫生间的管理职责,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职业卫生监督员、检查员的工作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资格。
第四章 工作考核与督察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而未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领导不力,导致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严重滑坡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处罚率等。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区(县)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导考核时,对存在明显执法不到位的问题,除督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外,此记录将纳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县)的年终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用人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权。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在卫生监督机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工作,明确职业病投诉举报的工作程序和衔接机制,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的综合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和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和组织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职业病危害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救治工作,要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病人的相关资料,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案件调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八条 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危害案件的受理。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案件举报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案件举报的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即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表。对于举报材料不齐全者,待材料齐全后即可受理。
对于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立即开展调查。
第四章 案件分级与报告时限
第十一条 按发生急性、慢性职业病危害案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案件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