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按照鲁政办发〔2004〕67号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到2005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2005年9月底前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对育龄人口的户口性质情况认真衔接,及时掌握育龄人口户籍变动的情况。今后,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对享受不同生育政策的人群进行衔接和认定,逐步建立起以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的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身份管理系统。要对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逐个进行核实,进一步完善全省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已婚育龄妇女适用生育政策身份界定准确无误。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部分农村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到城镇居住登记户口,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向迁入地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查验拟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向户籍登记机关了解新入户人员的基本情况,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查询、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向原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情况。
(二)加强统计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口径,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准确地采集、审核、录入、变更、上报信息,提高已婚妇女管理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点。要依托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保证管理工作措施及时、到位。要拓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渠道,搭建多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加快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信息联网进程,保证新婚、出生、新生儿落户、死亡、迁移等信息及时传输和交流。要建立人口预警机制,实行人口信息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发布制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及时掌握人口变动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为健全属地化管理体制,满足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生殖健康的需求,要加快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步伐。按照互利互惠、资源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把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实现服务范围的全面覆盖。通过单独设立、依托公共卫生机构等方式,设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中心,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咨询、随访、药具发放等任务,指导区域内已婚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搞好孕前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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