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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对那些已经基本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农村居民,应积极完善低保等城镇居民的条件,做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将其转为城镇居民,调整实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及政策、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转移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不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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