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我省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依法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推动力度,进一步强化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地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2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确保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