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2005年7月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两免一补”工作的责任感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是省委、省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困难群众的亲切关怀。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对于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全力推进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实施,切实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二、“两免一补”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全省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力度。
  (一)明确资助对象。“两免一补”的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重点是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等。对革命烈士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要优先进行资助。在资助比例上分两类掌握,一是列入省财政扶持范围的财政困难县,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占农村学生的比例掌握在8%;二是其他县(市、区)资助的比例原则上掌握在5%。各地要建立规范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资助对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遴选、确定具体的受助对象,资助政策、资助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