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与步骤
各市要以当地所辖县(市、区)为基数,每年选择不少于1/5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要按照国办发[2005]10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健全当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选择3个不同类型的县(市、区)作为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各市请于6月15日前将试点(示范)单位名单报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全省试点工作分四步进行:
(一)摸清医疗救助底数,分类建档。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普查,进行深入、细致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摸底工作,并根据各类不同对象分别建立书面资料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建立微机档案。这项工作要在7月中旬完成。
(二)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明确资金来源。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医疗限额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减免范围及标准。要明确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预算数额,建立正常筹措机制。
(三)建章立制,开展救助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在8月底前制定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开展医疗救助工作。10月底前,试点单位要把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试点经验。各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年底前普遍召开一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届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推广,扩大试点面。各市要在11月底前将试点情况报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12月中旬,省民政厅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省医疗救助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后上报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城市医疗救助日常性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