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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试点工作基本内容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城市医疗救助方式分限额补助和优惠政策减免两种。救助标准包括限额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减免范围及标准。
  1.限额补助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优惠政策减免范围及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会同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对其发生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给予按比例减免。
  各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
  (三)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医疗补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补助金发放前,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公正。
  (四)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各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省财政每年筹集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省属单位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同时对财政特别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要解决好办公经费问题,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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