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卷烟零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烟草专卖局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第七条 卷烟零售经营者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可采用标价签、价目表、公告栏、公示栏等方式。
  以开架柜台,自选商场等自选方式销售卷烟的,经营者除应在卷烟包装上胶贴明示价格外,还应在卷烟陈列柜处采用上述标价方式进行标价。
  第八条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第九条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标价签文字应使用规范体中文,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经营或经营进口卷烟的零售单位在标价时应同时使用英文标示。
  第十条 卷烟零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利用假冒卷烟以假充真进行价格欺诈,不得牟取暴利或低价倾销,不得损害其他卷烟零售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正常的卷烟零售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经营者违反原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