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是指从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下同)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 理论教员可以承担拖拉机驾驶培训理论科目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练员分为方向盘式拖拉机教练员、手扶式拖拉机教练员和联合收割机教练员。
教练员可以承担相应机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习科目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理论教员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机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口头表达的生理缺陷。
第七条 教练员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操作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联合收割机教练员申请人不受上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理论教员资格,由申请人或其所服务的驾驶培训机构向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拖拉机理论教员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