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对已聘用的辅助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聘用人员名单等基本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 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职位,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助理,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