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
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