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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3.完善服务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都要指定一处或多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合理核定用于农民进城就业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进一步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管理力度,打击非法中介,净化劳动力市场环境,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欺诈行为,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
  1.我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单位、各类大中专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科技培训中心、农村职教中心(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均可承担政府确定的就业培训任务,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审批、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基础资料的要求,加强监督指导,保证培训质量。培训任务结束后,按照培训、考试分开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结业考试。属技术工种培训的,鼓励和倡导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2.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再就业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部分、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渠道筹措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培训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中列支。
  3.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4]539号)执行。对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按照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的就业培训要纳入全省统一的就业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培训补贴。
  六、做好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1.加强对就业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年初要根据就业扶持人数和项目,编制就业扶持资金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初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
  2.要建立实名制就业、实名制培训、扶持创业带头人、劳务输出情况数据库,对就业、培训和向省外输出劳动力实行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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