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带头人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4.创业带头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可取消反担保,由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5.就业困难地区创业带头人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委托运作业务的基础上,将委托运作比例提高到50%。
6.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按70%给予补助。
7.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活动。由劳动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创建创业培训基地。积极推广“创办你的企业”模式(简称SYB),按照“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在法律知识、财税业务、企业管理、经营方式、营销方法、市场预测、投资分析等方面为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培训服务。
8.加大对创业带头人的保护力度。由各级政府为创业带头人发放“创业扶持单位”牌匾,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各执法部门不得到创业带头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收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监察、审计、公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扶持创业带头人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
1.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机构,构建信息供求网络。全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有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工作。乡镇没有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年内要全部建立或确定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工作,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劳务输出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驻外办事机构,采集用工信息,进一步加强与外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劳务输出合作伙伴关系,扩大劳务输出信息供求渠道。
2.制定和完善奖励政策,鼓励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对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对组织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到省外或省内地区间流动就业的输出单位,按照输出人员数量可从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1人,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组织输出单位100至20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