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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农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加大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完成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确保无就业人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有条件的地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对象年内要全部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1.开发岗位,提供岗位援助。要继续开展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无就业人员家庭。鼓励企业招用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就业。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可享受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2.加强培训,提供免费培训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援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培训。对无就业人员家庭中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给予免费鉴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1年以上未能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当地财政部门按上年社平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视就业困难程度和财力状况,实行分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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