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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改进和规范投资审批程序。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和核准程序。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非重大、非限制类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制定《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社会资本(包括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的投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加快制定《辽宁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改进和完善政府投资的决策规范和程序,抓紧制定和落实投资决策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定期、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及省内各行业、各地区的投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7部委的意见,积极做好我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建设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系统及市场监测与调控体系,发展现代流通业。实现市场开发、交易方式和流通组织的机制创新。加强流通领域法制建设,研究制定支持我省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利用引导性资金,重点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建设。培育大型跨地区的流通企业集团,推进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和农村连锁店建设。
  大力推进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整合我省现有的产权交易资源,以沈阳为中心,建立以规范转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为一体的,覆盖东北、内蒙古及环渤海地区的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要全部进入市场挂牌交易。同时,要搞好产权交易市场的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规范交易行为。积极探索将人才、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逐步纳入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的办法。应用市场化的办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建立联通全省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要相对独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市场化管理。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从2005年起,全省每年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达到现有风险基金总量的50%。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消化历史包袱,转换经营机制,发挥主渠道作用,提高市场竞争力。完善地方分级储备制度,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调控灵活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保证粮食供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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