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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省建设厅:为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核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的计划生育条款,核查施工人员经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结果定期书面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在办理城镇自管公有住房(门面)租赁手续时,先查验承租人的计划生育证明,签订好计划生育合同,并经常检查其履行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通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管理措施。
  省卫生厅:协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医疗行业管理中,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大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执业医师的考核注册;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怀孕13周以上的孕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对非医学原因要求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的孕妇,应当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引产证明,发现无生育证和引产证明的,及时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核查其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支持计划生育系统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依法开展技术服务。
  省国资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检查落实大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时,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督促国有大型企业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干,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省工商局:在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核查其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证号,并将办理结果和查验情况定期书面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雇佣人员依法落实处理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监管工作。建立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对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的行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人口计生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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