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四)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
  (三)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