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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8、企业应依法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依法依规对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工作就监督到哪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企业与监事会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企业应按照规定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企业要为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9、及时通知监事会列席有关会议。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组)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年度工作会议、半年度经济活动分析会和财务预决算会议等应提前通知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列席或委托监事列席。
  10、及时向监事会通报企业重大事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大额资本性资金调度、高管层人事变动、重大举报线索、重大违纪和经济案件的查处,企业应事先向监事会报告。
  11、及时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会计报表、改革改组方案和结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外部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法律诉讼文本等重要文件、资料以及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要及时报送监事会。
  12、上报的基础数据须经监事会审核。企业上报国资委的改革改组,产权变动中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中的报损、核销、处置,业绩考核,企业领导人薪酬等基础数据,应经监事会签署意见后报出。
  13、建立和实行警示整改制度。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碍监事会开展工作的行为,经省国资委同意,由监事会会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出具警示意见书,提醒企业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企业在收到警示意见书后,必须将整改结果报告监事会,同时抄报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认为企业必须进行整改的问题,经省国资委同意,监事会会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及时出具整改意见书。企业在收到整改意见书后,必须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抓落实,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跟踪监督,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同时抄报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在每年度末,要将发给企业的警示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及企业整改的情况,报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推进监管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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