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动态监管,提高监督检查时效
4、加强对企业改革改组重大事项的动态监督。监事会要密切关注企业在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借款、担保、技改项目、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监事会要参与和指导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跟踪了解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对资产评估中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确认、核销、处置的重大事项,要认真核实。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变更、交易行为的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监事会对企业上报的改革改组方案要提出评价意见。
5、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经营者行为监督重点包括对经营者在改革改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对管理层收购,经营者、员工持股,重大关联交易,特别是与领导班子成员亲属或与其承包、控股、参股的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中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类出国考察活动,重大举报线索,重大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关注。
6、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决策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重大情况,监事会应即时向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省国资委同意,监事会要组织内部力量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财务检查和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要及时将检查结果以专项检查报告的形式报省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经费,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7、加强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工作。监事会要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国监办发〔2002〕6号),进一步加强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工作。对确需企业自行纠正的一般性问题,监事会要集体研究,对交换意见的内容作出决议,形成意见书,报省国资委备案后与企业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对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领导批示需企业整改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报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抄送相关处室。经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相关处室和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限期整改。
三、企业依法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