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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秘书处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提出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委员、首席委员主审人选及列席人员建议等,报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但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由秘书处提出,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次会议一般应是7名或9名委员参加,具体参会委员及人数根据审核事项情况由秘书处提出,但应为单数。
  (二)秘书处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出席会议的委员。
  (三)审核委员会会议对企业申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原则上采取一次终审制;特殊情况的经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进行复审。
  (四)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如果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通知秘书处。若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人数,则延期召开会议。
  三、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财务负责人(以下称企业负责人)汇报本企业申请报告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秘书处提出对企业申请核销不实资产的初步意见与建议。
  (二)审核委员会委员对企业申请报告中审核的问题和秘书处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和秘书处应当认真回答并接受委员的咨询,当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和进入表决程序时企业负责人应回避。
  (三)审核委员会委员对企业申请报告中审核的问题进行表决,必须有与会人数的2/3同意,才确认通过。
  (四)首席委员总结各位委员的审核意见,形成经参会委员签字的《专家审核意见》。
  四、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核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核委员会委员有权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有关材料;同时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企业及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向省国资委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四)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及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能以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审核委员会会议以外的各类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组织的活动。
  (五)审核委员会委员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亲属为企业或者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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