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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国资[2004]54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


  为建立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现就建立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审核委员会组成
  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省国资委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下设秘书处(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牵头,资本经营预算处、改革发展处、企业改组处等相关处室和监事会办事处要指定一名同志参与配合工作);每次会议设首席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经济、审计、会计系列副高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财经类专家还应是省内相关领域的业内权威和资深专家;(3)社会专业人士还应具有不少于两个所从事专业的执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证券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律师等。
  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予以解聘:①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②任期内因职务或工作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审核委员会委员的;③二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的;④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核委员会工作纪律的;⑤不适合担任委员其他情形的。
  (二)审核委员会职责
  根据国家、省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省国资委或省国企改革办委托审核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秘书处具体负责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对企业申报审核问题的初步建议。首席委员为会议主持人。
  二、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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