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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3、企业总法律顾问选聘办法: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选,只要满足任职条件可以按以下三种办法产生:(1)在企业内部进行选拔;(2)向社会公开招聘;(3)由企业负责人兼任(要有明确的过渡期)。
  4、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案: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企业概况;(2)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3)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规划目标;(4)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5)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6)法律顾问人选简历;(7)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
  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方案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措施和要求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和发展新形势需要的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确定一位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周密策划,精心组织实施。第二,做到三个结合。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把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把省国资委的指导推进与企业的积极实施结合起来。第三,实行备案制度。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作为同一序列报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备案。第四,加强检查落实。首批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通知要求,在今年11月底以前制定好工作方案,并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12月底以前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并确定好总法律顾问人选,按程序任命和备案。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工作程序,对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要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确保总法律顾问作用的正常发挥。省国资委将对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首批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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