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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四、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一项制度创新。近年来,中央在部分省市重点企业中,我省在衡阳钢管等7家企业中开展了试点工作。从中央和我省试点情况看,通过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国有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改制行为进一步规范。当前,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在国有重点企业中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有力保障。
  (一)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目标是:争取用2—3年左右的时间,在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做到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权利到位、职责到位;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普遍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2、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在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参与企业合同审定、重大投融资项目、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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